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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知产资讯
2025年3月10日,美国加州联邦陪审团对一起备受关注的版权侵权诉讼案作出裁决,裁定华特迪士尼公司(迪士尼)的动画电影《海洋奇缘》(Moana)并未侵犯编剧兼动画师巴克·伍德尔(Buck G. Woodall)所创作的剧本《海浪战士巴基》(Baki)的版权。(图片来源于《海洋奇缘》宣传海报)案件背景巴克·伍德尔声称,他自1999年起就开始创作《海浪战士巴基》,并投入了超过15年的时间和50万美元用于开发该项目,包括独特的插图、角色设定、完整的剧本以及一部剧场版预告片。他指控迪士尼在未获得许可的情况下抄袭了其作品,并将其改编为2016年上映的动画电影《海洋奇缘》。诉讼焦点案件的焦点集中在两个关键要素上:接触可能性和实质性相似。接触可能性:伍德尔声称,他在2003年曾将《巴基》的创意推荐给其嫂子的继妹珍妮·马尔奇克(Jenny Marchick),当时马尔奇克在一家与迪士尼共用片场的制作公司担任助理。伍德尔表示,马尔奇克曾多次鼓励他创作并分享更多《巴基》的内容,并承诺将其材料递交给“合适的人”。然而,迪士尼方面辩称,《海洋奇缘》的创作者从未接触过伍德尔的大纲或剧本,马尔奇克也出庭作证,表示她从未向迪士尼的任何人员展示过伍德尔的材料。实质性相似:伍德尔主张,《海洋奇缘》与《巴基》存在多个实质性相似的要素,例如青少年角色违抗父母警告踏上危险海洋旅程、主角在航海过程中学习古代波利尼西亚文化、以星辰导航的概念、主角遇见一名带有纹身的半神等。然而,迪士尼通过指出两部作品在角色背景与动机等方面的关键差异来反驳这一主张。例如,《巴基》主角为一名渴望学习冲浪的现代美国青少年,而《海洋奇缘》主角莫阿娜则是古代的原住民未来酋长,目标为延续族人的航海传统。裁决结果经过不到3小时的审议,陪审团最终认定迪士尼不存在接触伍德尔作品的可能性,因此迪士尼胜诉。由于陪审团认定迪士尼未接触过伍德尔的作品,案件未对两部作品是否实质性相似进行进一步讨论。专家建议此案件凸显了创作者在保护创意作品时需采取的策略:记录创作过程:创作者应保存完整的创作记录,包括草稿、笔记、通信、研究材料以及开发成果,并标注明确的时间戳。这些记录不仅能够证明作品的创作过程,还能在侵权诉讼中作为独立创作的有力证据。在本案中,迪士尼提交了数千页的开发文件,详细记录了《海洋奇缘》从创意到完成的每一步,成功证明了其独立创作的过程,这对胜诉起到了关键作用。及时注册版权:尽管版权在作品创作完成后自动生效,但向美国版权局注册作品可带来多重优势,包括建立公开记录并使相关方能够就美国作品提起侵权诉讼。伍德尔声称其作品被迪士尼抄袭,但由于未能提供充分的版权注册记录,其主张在法律上缺乏足够的支撑。而迪士尼通过完善的内部管理和严格的创作流程,确保了其作品的独立性和合法性。创作者也应从一开始就重视知识产权保护,避免因疏忽而陷入侵权纠纷。控制作品传播范围:创作者应谨慎处理作品的传播,避免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将创意或作品透露给不可靠的第三方。如果作品被泄露或传播给潜在侵权者,必须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对方接触过作品。伍德尔声称其作品通过中间人传递给迪士尼,但迪士尼成功反驳了这一说法,指出其创作团队从未接触过伍德尔的作品。因此,创作者在分享创意时应确保有可靠的记录和证据链。明确作品的独特性:创作者应确保作品具有独特的创意和表达,避免与现有作品过于相似。在侵权诉讼中,法院通常会比较两部作品的核心创意、角色设定、情节发展等要素,判断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虽然伍德尔指出《海洋奇缘》和《巴基》存在一些相似的情节,但迪士尼通过强调两部作品在角色背景、动机和文化背景上的关键差异,成功反驳了实质性相似的主张。寻求专业法律顾问:与经验丰富的法律团队合作,可协助识别并保护创意作品中最具价值的元素,并在必要时制定有效的诉讼策略。迪士尼凭借其强大的法律团队和完善的证据体系,成功推翻了侵权指控。创作者在面对侵权风险时,也应寻求专业的法律支持,以保护自身权益。结语迪士尼《海洋奇缘》版权侵权案的胜诉,提醒创作者在保护自身创意和知识产权时,必须采取全面且有效的措施。通过详细记录创作过程、进行版权注册、控制作品传播范围、明确作品的独特性,并寻求专业法律支持,创作者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避免侵权纠纷的发生。信息来源于www.jdsupr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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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2
2025年3月,美国参议员克里斯·库恩斯(Chris Coons)和汤姆·科顿(Tom Cotton)重新提出了《2025年恢复排他性专利权以实现工程、科学和技术机会法案》(简称《RESTORE专利权法案》),众议员纳撒尼尔·莫兰(Nathaniel Moran)和玛德琳·迪恩(Madeleine Dean)也提出了众议院配套法案。法案背景该法案旨在恢复专利所有人在侵权案件中获得禁令救济的权利。自2006年美国最高法院在“易趣(eBay)诉MercExchange案”中作出裁决以来,专利侵权案件中的禁令救济变得难以获得。这一裁决改变了法院以往在认定侵权后通常会签发禁令的做法,转而采用四要素测试法来确定签发禁令是否合理。此后,专利权人在侵权案件中申请永久禁令的请求大幅减少,许多专利所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法案内容《RESTORE专利权法案》建议对《专利法》第283条进行修改,增加一项“可反驳的推定”条款。根据该条款,如果法院在案件中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专利所保护的权利受到侵犯,则专利权所有人将获得可反驳的推定,即法院应就该侵权行为授予永久禁令。这一改变将使侵权者承担证明没有理由颁发禁令的责任,例如,如果侵权者能够证明禁令会损害公众利益,则禁令可能不会颁发。支持与反对该法案得到了多方支持。前任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局长安德烈·扬库(Andrei Iancu)和戴维·卡波斯(David Kappos)等知识产权专家认为,该法案将为发明人提供必要的保障,推动美国在关键技术领域取得领先地位。创新联盟执行董事布莱恩·庞珀(Brian Pomper)也表示,该法案将恢复专利法的平衡,使小型发明人在面对大科技公司侵权时能够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然而,也有观点认为,该法案可能会撤销最高法院“易趣案”的裁决,使专利诉讼回到该裁决之前的时代,甚至有人担心这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影响与展望如果该法案通过,预计将对美国专利制度产生深远影响。一方面,它将增强专利权人的保护力度,威慑潜在的侵权者;另一方面,也可能引发关于专利保护与公共利益之间平衡的进一步讨论。《RESTORE专利权法案》的重新提出,反映了美国在专利保护领域面临的挑战和争议。随着该法案在国会的推进,其最终能否通过以及如何影响美国的创新生态,值得持续关注。*以上信息来源自www.ipwatchdo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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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31
2025年3月18日,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对美国宜普电源转换公司(Efficient Power Conversion Corporation,简称“EPC”)的专利US’294号作出最终裁定,判定该专利所有权利要求均无效且应被撤销。这一裁定标志着中国氮化镓(GaN)器件龙头企业英诺赛科(Innoscience)在与EPC的专利纠纷中取得决定性胜利。这场专利纠纷始于2023年5月,当时EPC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起诉讼,指控英诺赛科侵犯其四项氮化镓功率半导体器件专利(专利编号分别为294、508、347和335),并寻求禁售令与侵权赔偿。2024年7月,ITC作出初步裁定,认定英诺赛科未侵犯EPC的US’508号专利,但认为英诺赛科侵犯了US’294号专利的部分权利要求。面对这一不利初步裁决,英诺赛科并未退缩,而是积极应对。该公司向USPTO提出多方复审(IPR),质疑US’294号专利的有效性。USPTO经审理后认定,该专利的权利要求1-12中,英诺赛科能够以优势证据证明权利要求1-3、7-9不具备创造性,因此宣告这些权利要求无效。最终,在2025年3月18日,USPTO发布最终裁决,宣告US’294号专利所有权利要求无效,认为该专利涉及的技术仅为氮化镓领域现有且被广泛使用的通用技术。这一裁定对英诺赛科而言意义重大。它从根本上否定了EPC对英诺赛科的侵权指控,确认EPC的专利无效,使得英诺赛科在与EPC的专利战中取得完全胜利。此外,这一裁定也为全球氮化镓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指引,有助于减少因专利纠纷带来的不确定性和市场干扰。在USPTO作出最终裁定后,EPC主动撤诉了US’347号和US’335号专利。消息公布后,英诺赛科在港股市场表现强劲,股价一度大幅上涨超15%。此次裁定不仅为英诺赛科在国际市场上赢得了重要胜利,也展现了中国企业在国际知识产权纠纷中积极应对并取得胜诉的能力。英诺赛科与EPC的专利纠纷最终以英诺赛科的胜利落下帷幕。这一案例再次证明,在国际知识产权领域,积极的应对策略和坚定的维权决心是企业取得胜利的关键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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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5
新华社北京3月13日电(记者张泉)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这一规定旨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公民和组织依法处理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维护合法权益,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背景与意义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和中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化,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日益增多。为有效应对这一挑战,国务院制定并发布了《规定》,以完善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机制,提升中国在全球知识产权领域的治理能力,营造更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主要内容《规定》共18条,涵盖以下几个重点方面:加强服务与指导国务院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等将加强国外知识产权信息查询服务和预警,完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为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提供应对指导和维权援助。同时,支持商事调解组织、仲裁机构参与纠纷解决,鼓励通过和解、调解、仲裁等方式快速解决纠纷,降低维权成本。提升企业能力《规定》要求企业增强法治意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储备,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此外,支持企业设立涉外知识产权保护维权互助基金,鼓励保险机构开展相关保险业务,以应对涉外知识产权纠纷。规制境外调查取证在中国境内送达文书、调查取证应当依照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中国法律规定办理。向境外提供证据或材料的,应遵守保守国家秘密、数据安全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依法须经主管机关准许的,应履行相关法律程序。反制不公平待遇对于未给予中国公民、组织国民待遇,或不能提供充分有效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或地区,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依法进行调查并采取必要措施。对于外国国家以知识产权纠纷为借口对中国进行遏制、打压,对中国公民、组织采取歧视性限制措施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采取相应反制和限制措施。其他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将加强协调配合,对利用知识产权纠纷危害中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采取相应措施。对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或者实施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予以处理。专家解读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明德表示,《规定》的出台是中国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重要举措,体现了中国政府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高度重视和坚定决心。通过加强服务、提升企业能力、规制境外调查取证以及反制不公平待遇等措施,《规定》将为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处理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引,有助于提升中国在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中的影响力。对跨境卖家的影响积极影响1、增强法律保障预警与指导:规定要求加强国外知识产权信息收集与发布,为跨境卖家提供法律预警,帮助规避侵权风险。2、纠纷解决支持:支持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快速解决纠纷,降低跨境卖家的维权成本。3、应对不公平待遇反制措施:对于外国不公平的知识产权限制措施,中国可依法采取反制措施,为跨境卖家提供保障。可能面临的挑战1、运营成本上升关税与物流成本增加:美国近期取消800美元以下商品免税政策并加征关税,导致跨境卖家运营成本上升。2、合规成本增加: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要求卖家投入更多资源用于合规管理。3、市场竞争加剧市场格局变化:关税政策调整可能使美国本土卖家竞争力增强,市场份额转移,跨境卖家需调整市场策略。4、供应链调整压力:卖家需重新评估供应链策略,如转向海外仓模式,以降低关税和清关成本。结语《国务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为跨境卖家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保障,但也带来了运营成本上升和市场竞争加剧的挑战。卖家需通过加强知识产权管理、优化供应链和运营模式,积极利用政策支持,提升自身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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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4
路透社华盛顿电 — 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于近期作出裁决,确认了“Fireball”威士忌商标的有效性,驳回了马里兰州酿酒商Bullshine公司对该商标提出的异议,并维持了其自身的“Firebull”酒类商标。(图片来源于网络)此次商标争议源于2015年,当时Bullshine公司申请了“Bullshine Firebull”联邦商标,涵盖“除啤酒外的酒类饮料”。路易斯安那州的Sazerac公司对此提出异议,认为Firebull会与自己的Fireball威士忌造成混淆。Sazerac公司旗下的“Fireball”肉桂威士忌是一款融合了加拿大威士忌和肉桂的利口酒,在美国市场颇受欢迎。法院的裁定基于以下几点:首先,认定“Fireball”是一个非通用的品牌名称,具有显著性,符合商标法对商标可注册性的要求。Bullshine曾主张“Fireball”是描述含有辛辣调味成分酒类的通用名称,但未被法院采纳。其次,法院认为“Fireball”和“Firebull”之间的相似性不足以导致消费者混淆。尽管两个商标都包含“fire”(火)这一元素,且都用于酒类产品,但整体上存在明显差异,消费者能够区分。该裁决对Sazerac公司而言是一次重要的胜利,巩固了其在酒类市场的品牌地位,防止其他企业利用相似商标搭便车,损害其市场份额和品牌形象。这有助于Sazerac公司继续推广和销售其“Fireball”威士忌,增强消费者对其品牌的信任和忠诚度,进一步提升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对于Bullshine公司而言,其试图挑战“Fireball”商标有效性的努力未获成功,其“Firebull”商标虽被维持,但在市场推广中需注意与“Fireball”商标的区分,避免实际使用中产生混淆。此次裁定可能促使Bullshine公司在品牌建设和市场推广方面进行策略调整,更加注重自身商标的独特性和市场定位,以避免与知名品牌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该事件凸显了在酒类行业等竞争激烈的市场中,企业拥有强大且受保护的商标的重要性。商标不仅是品牌的象征,更是吸引消费者、建立市场信任的关键因素。企业应积极维护自身商标权益,及时对可能侵权的行为采取法律行动。同时,也提醒企业在创新与模仿之间需找到平衡,避免因过度模仿而陷入法律风险。此外,商标的有效性确认有助于维护市场上品牌的独特性和清晰度,使消费者能够更准确地识别和选择自己喜爱的酒类产品,避免因商标混淆而购买到不符合预期的产品,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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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1
2025 年 2 月 6 日,泰国中央知识产权和国际贸易法院作出判决,标志着瑞幸咖啡在泰国起诉当地山寨品牌 “泰国瑞幸” 的案件尘埃落定,瑞幸咖啡终获全胜。这一判决不仅为瑞幸咖啡在泰国的市场拓展扫清障碍,更为中国企业海外维权树立了标杆。事件始末2022 年初,游客在泰国曼谷发现与国内瑞幸咖啡门店高度相似的店铺,其从门店装修到包装、标识皆与正版瑞幸极为相似,仅 Logo 鹿头呈镜像翻转。随后,瑞幸咖啡发布声明称泰国并无授权门店,这些门店实为仿冒,并着手通过法律途径维权。2023 年 12 月,泰国知识产权和国际贸易中央法庭判决瑞幸咖啡败诉。原因在于泰国商标法采用 “先申请制”,泰国皇家 50R 集团早在 2020 年就已合法注册瑞幸商标,获得商标使用权。不仅如此,该集团还反诉瑞幸咖啡,索赔高达 100 亿泰铢。2024 年 3 月 4 日,瑞幸咖啡正式向泰国中央知识产权和国际贸易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对 “Luckin Coffee” 商标及鹿头 logo 的合法权益,并主张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2025 年 2 月 6 日,泰国中央知识产权和国际贸易法院作出判决,确认瑞幸咖啡对 “Luckin Coffee” 商标及鹿头 logo 享有在先权利和更好权利,撤销被告在泰国的商标注册,判令其停止侵权行为,包括不得使用 “LUCKIN COFFEE”“瑞幸咖啡” 及鹿头 logo 设计,并向瑞幸咖啡支付损害赔偿。赔偿内容包括一次性赔偿 1000 万泰铢(约合人民币 215 万元)以及从起诉日起按日计算的每日 10 万泰铢的持续性赔偿,总赔偿累计已超 4600 万泰铢(约合人民币 1000 万元)。案件细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瑞幸咖啡提供了大量证据,包括在中国及其他国家的商标注册证明、品牌知名度证明、与泰国皇家 50R 集团之间的沟通记录等,以证明其对 “Luckin Coffee” 商标及鹿头 logo 的合法权益和较高知名度。泰国皇家 50R 集团则辩称其依据泰国商标法 “先申请制” 合法注册商标,且在注册后已开展实际经营,瑞幸咖啡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但法院经审理认为,瑞幸咖啡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在泰国皇家 50R 集团注册商标之前,已通过广泛宣传、实际经营等行为使 “Luckin Coffee” 品牌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瑞幸咖啡享有在先权利和更好权利,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事件影响瑞幸咖啡此次胜诉,不仅维护了自身品牌形象和合法权益,更关键的是为其在泰国市场的进一步拓展扫清了障碍。瑞幸咖啡可借此加强在泰商标保护,为未来业务发展奠定基础。该事件为中国企业海外维权提供了重要借鉴。它警示中国出海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必须先于市场布局,提前做好商标检索和保护工作至关重要。出海企业应采取前瞻性策略,充分研究目标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执法司法环境,将其作为投资和运营评估的重要考虑因素。瑞幸咖啡在泰国的商标维权案是一场跌宕起伏的典型案例,为中国企业提供了深刻借鉴。它表明在商业全球化的浪潮中,品牌的知识产权保护成为企业出海的关键议题,企业需要更加重视和积极应对海外知识产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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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