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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知产资讯
肯德基(KFC)于2024年11月向美国德克萨斯州东区地方法院提起诉讼,指控Church's Texas Chicken侵犯了其“原创配方(Original Recipe)”一词的商标权。肯德基认为,Church's在其炸鸡广告中使用这一短语可能会让消费者感到困惑。肯德基自1972年以来一直使用“原创配方(Original Recipe)”来宣传其炸鸡的秘密混合草药和香料。肯德基表示,Church's于2024年9月底开始在其营销中使用“原创配方”。肯德基在10月份向Church's发出律师函,要求后者停止使用该短语,但未收到回应。诉讼内容肯德基要求法院发布禁令,立刻终止Church's的广告活动,并要求Church's赔偿因“Original Recipe”营销活动所获得的三倍利润以及其他相关损失。诉讼结果Church's Texas Chicken对于肯德基的指控和诉讼没有立即回应置评请求,并且在诉讼期间拒绝评论,理由是诉讼正在进行中。肯德基在2024年12月向美国德克萨斯州一家联邦法院表示,将结束对Church's Texas Chicken的诉讼,并要求法院无偏见驳回此案,这意味着肯德基可以稍后重新提起诉讼。肯德基选择结束这场诉讼可能有以下几个原因:1、和解可能性:肯德基要求法院无偏见驳回此案,这意味着它可以稍后重新提起诉讼。这可能表明双方正在寻求和解,或者肯德基正在考虑采取其他法律行动。2、策略调整:肯德基可能在评估诉讼的进展和效果后,决定调整其法律策略。结束当前诉讼可能是为了重新组织资源和论点,以便在未来更有利地进行诉讼。3、市场竞争和品牌形象:肯德基可能考虑到长期的法律斗争对品牌形象和市场竞争力的影响。结束诉讼可能是为了避免长期的负面新闻报道,以及与竞争对手的公开冲突,从而保护品牌形象。4、经济考量:诉讼可能会耗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肯德基可能评估了诉讼成本与潜在收益,决定将资源投入到其他更有利可图的领域,如产品开发和市场营销。5、法律风险评估:肯德基可能在法律顾问的建议下,评估了诉讼的法律风险和胜诉可能性。如果胜诉的可能性不高或者风险过大,肯德基可能会选择避免进一步的法律行动。6、市场和销售压力:肯德基在美国市场的单店年均销售额远低于竞争对手,可能面临较大的市场和销售压力。结束诉讼可能是为了减轻经营压力,集中精力改善业绩。这些原因综合起来,可能促使肯德基决定结束针对Church's Texas Chicken的“原创配方”广告的商标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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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9
2024年11月3日,Aldi在与苹果酒品牌相关的商标诉讼中获胜,引发了人们对法院是否会对“仿冒”产品进行反击的讨论。Aldi(奥乐齐)是一家起源于德国的全球性零售企业,最早成立于1913年,由阿尔布雷希特家族在德国埃森市创立。1968年,Aldi开始全球扩张步伐,收购了奥地利连锁超市霍佛尔。至今,Aldi在全球约20个国家拥有超过10,000家零售门店。 案件背景Aldi在悉尼开设第一家门店后不久,就收到了美国零食巨头Frito-Lay的律师函,Frito-Lay起诉Aldi销售的Cheezy Twists产品酷似它们生产的Twisties,涉嫌侵犯商标权。一审判决Frito-Lay在2001年7月的法律诉讼中胜出,但Aldi随后向联邦法院的三名法官上诉,并最终胜诉。胜诉原因大多数法官认定,Aldi的Cheezy Twists虽然故意针对Twisties的市场,但没有侵犯Twisties的商标。这是因为Cheezy Twists这个名字与Frito-Lay的商标并非“看似相似”,这意味着它不太可能欺骗或者迷惑消费者。法院没有被要求将包装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包括配色和设计,而只是比较“Cheezy Twists”和“Twisties”这两个名称在视觉和听觉上的相似性。法律专家观点悉尼大学高级讲师兼知识产权法专家奥恩(Fady Aoun)表示,Aldi的法律部门“清楚地知道他们在做什么”,也知道如何模仿产品,同时确保在包装和商标上有足够的差异,从而避免法律责任。其他案例类似的情况也发生在2015年,以色列美容公司Moroccanoil Israel Ltd起诉Aldi的Moroccan Argan Oil护发产品模仿其产品,但该公司在联邦法院和联邦法院全席法庭的上诉中均告失败。采取策略这个案件展示了Aldi在处理商标诉讼时的策略和法律依据,以及法院在评估商标侵权案件时的考量因素。通过这一案件,我们可以看到Aldi如何在全球不同市场中应对商标侵权争议,并成功维护自己的商业利益。Aldi在处理与全球品牌的类似纠纷时,采取了以下策略:1、精准把握法律界限:Aldi的商业模式非常聪明,他们知道掌握分寸,了解法律对品牌的保护界限,并确保自己的行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2、模仿产品但保持商标差异:Aldi的法律部门清楚地知道他们在做什么,也知道如何模仿产品,同时确保在包装和商标上有足够的差异,避免侵犯商标权。3、利用比较广告的法律空间:法律允许商家采用比较广告,Aldi利用这一点,使得大品牌的特色成为许多产品的跳板,同时不侵犯商标权。4、选择不同名称逃避责任:商标法关注的是品牌名称和标识,Aldi可以通过为其产品选择一个完全不同的名称来逃避责任。5、应对诉讼的策略:在面对商标侵权诉讼时,Aldi展现了强大的法律应对能力。例如,在与Frito-Lay的案件中,尽管Frito-Lay最初胜诉,但Aldi通过上诉成功推翻了判决。法院认为Aldi的产品名称与Frito-Lay的商标并非“看似相似”,不太可能欺骗或迷惑消费者。6、利用消费者的认知:Aldi的消费者通常非常精明,他们知道Aldi提供的产品“类似但不是”大品牌,这种认知有助于Aldi在商标纠纷中占据有利位置。通过这些策略,Aldi在利用现有品牌的同时,成功逃避了法律责任,保护了自己的商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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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8
2024年12月12日,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显示,其与北京超思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24年12月10日正式签署了《和解协议》,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于12月10日支付了和解赔偿金10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728万元。至此,这场历时六年的美国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得到了圆满解决。康泰医学公布的和解协议的内容如下:1、诉讼起始:诉讼始于2018年,北京超思在美国伊利诺伊北区联邦法院提起诉讼,指控康泰医学及美国康泰侵犯其专利号为No.8639308的美国专利。2、初次调解:在诉讼初期,美国法官召开调解会议力促双方和解,但因双方和解主张相差较大,调解未达到预期结果。3、审理过程:案件随后进入审理程序,包括法官作出马克曼裁决、完成事实取证、专家取证等步骤。2024年5月,美国专利商标局给出单方再审第一次审查意见,判定涉案专利6个权利要求全部无效。4、专利有效性认定:然而,在2024年10月,美国专利商标局最终发文认定No.8639308号专利6项权利有效。5、和解达成:考虑到诉讼成本和长期诉讼的负担,康泰医学与北京超思经过反复沟通,最终在2024年12月10日达成和解,并签署了《和解协议》。6、和解条件:根据和解协议,康泰医学承认其在美国境内制造、使用、销售或提供销售,或进口至美国任何康泰指尖脉搏血氧仪的行为属于侵犯了美国专利号8,639,308的专利。康泰医学已停止上述行为,并同意在未获得北京超思书面许可前不会开始实施侵权行为。康泰医学支付100万美元的赔偿金,解决涉及被控侵权血氧仪的所有诉讼。北京超思豁免并解除此次诉讼中可能产生的任何损害赔偿、费用或律师费索赔。康泰医学豁免解除对No.8639308号专利非侵权和无效性的请求。此协议取代双方此前的所有协议、谈判和谅解。7、和解金支付:康泰医学已于2024年12月12日通过电汇方式完成100万美元的赔偿金支付。8、控股股东履行承诺:康泰医学的控股股东胡坤已履行完毕承诺,支付的赔偿金为100万美元。9、和解影响:康泰医学表示,本案涉诉专利权不涉及公司的核心专利、技术及产品,且公司已升级涉诉被指控或提及的产品功能,并且美国康泰亦于2018年后停止相关产品在美国销售,目前已无相关产品库存,因此本次和解结果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康泰医学处理这次专利侵权诉讼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停止侵权行为:康泰医学在被诉后,立即停止了在美国境内制造、进口、使用、提供销售或销售被控侵权的康泰血氧仪产品。2、产品功能升级:康泰医学对涉诉被指控或提及的产品进行了功能升级,并且已无相关产品库存。3、反诉被控侵权专利:康泰医学针对No.8639308号专利提出非侵权和无效性的请求,然而美国专利商标局最终发文认定No.8639308号专利6项权利有效。3、和解谈判:康泰医学与北京超思就和解调节双方进行了反复沟通,最终达成和解协议。4、财务影响评估:据康泰医学的招股说明书显示,为应对上述专利侵权诉讼,康泰医学2018年、2019年及2020年上半年分别产生律师费用为837.98万元、290.88万元及253.23万元。面对巨额的诉讼成本,康泰医学评估了如果败诉可能承担的赔偿责任,最终接受了北京超思提出的100万美元的和解赔偿金。5、实际控制人赔偿承诺:康泰医学的实际控制人胡坤出具了承诺,如果康泰医学和美国康泰因诉讼案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他将自愿承担上述相关赔偿责任。通过这些步骤,康泰医学有效地处理了与北京超思之间的专利侵权诉讼,并达成了和解,避免了长期的法律纠纷和可能的更大经济损失。由此可见,在产品正式上市之前,进行专业全面的侵权风险评估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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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6
美国政府问责局(GAO)在2024年12月5日发布的研究报告,探讨了第三方资助对专利侵权诉讼的影响。报告的背景是一些利益相关者对第三方专利诉讼资助的规模及其经济影响表示了质疑,特别是围绕是否需要披露此类资助信息的争论。报告指出,第三方资助(Third-Party Litigation Funding, TPLF)为专利诉讼提供了资金支持,这对于资源有限的专利所有者来说是一个重要的财务途径。这种资助通常是无追索权的,意味着如果诉讼失败,专利所有者或律师事务所无需偿还资金。自2019年以来,第三方资助的专利诉讼在美国呈现上升趋势,主要资助对象为大型科技公司。报告中提到,利益相关者认为披露第三方资助有以下好处:1、识别利益冲突:披露可以帮助法官确定各方是否存在利益冲突。2、识别外国参与:披露可以揭示外国实体是否参与了专利诉讼,一些利益相关者担心外国实体可能资助针对美国公司的诉讼,以此作为转移其财务资源、分散其主营业务运营的策略。3、促进案件解决:了解是否有第三方资助专利侵权案件,可能会促使被告寻求和解;若被告知道原告有充足的资源,被告可能会主动避免长期诉讼。4、为法律研究提供信息:强制披露有助于简化对第三方资助普遍性和影响(包括对和解时间的影响)的评估。然而,利益相关者也对披露第三方资助表达了担忧:1、与诉讼的相关性:披露第三方资金与诉讼无关,可能会导致被告要求提供不必要的有关资金安排细节的信息,这会分散对案件实质的关注。2、诉讼的潜在偏见:披露第三方资助金额可能会对被告过于有利,出资人可能不希望被告了解出资协议细节,以防被告利用这些信息在和解谈判中获得优势。3、增加法院系统的负担:披露要求可能会增加诉讼成本并延长诉讼时间,给需要收集和审查这些披露信息的法院系统带来额外负担。4、法院缺乏调查权:利益相关者质疑法院能否通过披露要求获取有意义的资金安排信息。报告还指出,第三方资助对专利诉讼案件的影响包括扩大了专利保护和研发投资的机会,同时也为被告带来额外的运营成本和潜在风险。第三方出资人的存在可能会使和解谈判复杂化,因为原告虽掌握着诉讼的控制权,但需与出资人协商后才能接受和解提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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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3
UPC(统一专利法院)在专利侵权判定中确认了“等效主义”方法。具体来说,UPC的侵权判定标准主要包括“相同或类似技术特征”,这意味着如果被告的产品或服务与权利要求中描述的技术特征相同或类似,那么就可能判定为侵权。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如果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相应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中描述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相同的功能,达到相同的效果,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相应技术特征与功能性特征相同或者等同。这表明UPC在专利侵权判定中确实采用了等效主义的方法,即不仅考虑技术特征的字面相同性,也考虑其功能性等效性。等效主义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的具体应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技术特征的比较:在专利侵权诉讼中,首先要将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进行比较。如果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则可能被认定为侵权。2、等同特征的判断:等同特征是指与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3、全面覆盖原则:等同侵权适用全面覆盖原则,即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4、创造性的限制:等同原则的适用应受到创造性的限制,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涉案专利而言,其“高度”不应当超越创造性的标准,“低度”也不应当属于现有技术或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基于现有技术容易联想到的技术方案。5、捐献原则:如果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的变换特征对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在专利申请日是显而易见的,而申请人未将该变换特征写入权利要求,权利人在侵权诉讼中主张对该变换特征适用等同原则认定为等同特征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6、禁止反悔原则:在适用等同原则判定是否侵权时,还要协调好法官与技术鉴定人员的关系和作用,防止法官审判权的架空。禁止反悔原则应当由被告主动提出,并提供相应证据。禁止反悔原则排斥等同原则的适用。7、侵权判定的复杂性:等同原则的适用增加了专利侵权判定的复杂性,因为需要评估技术特征是否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和效果,且是否为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所容易联想到。8、诉讼策略:面对不同类型的侵权情景,律师会具体针对被告的选择或关于诉讼请求的金额等问题进一步研究、作出建议。例如,当疑似侵权行为众多且聚集发生在一个小地域范围内时,除了起诉手段还可以考虑采取行政查处方式进行维权。通过上述应用,可以看出等效主义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它既保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了侵权行为,也增加了诉讼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需要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在专利保护和技术创新之间找到平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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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2
地理标志(Geographical Indications,简称GIs)是一种特殊的标识,用来表明某个产品来自特定的地区,并且该产品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与这个地区的地理因素有关。其主要目的是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的利益,确保消费者能够识别商品的真实来源,同时保护生产者免受不公平竞争的影响。在许多国家,包括美国,地理标志可以通过商标法获得保护。它们可以作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注册,这意味着它们可以由多个生产者共同使用,以表明他们的产品来自特定的地区。商标则是用于区分一个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任何标志,帮助消费者识别和区分不同生产者或服务提供者的产品。一个有效的商标应该具有显著性,即它应该能够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并且与其他商标区别开来。虽然商标可以是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声音,但它们必须能够以视觉方式表示,以便在商标注册簿中记录。在美国,当地理标志和商标出现冲突时,比如同一个名字被两个不同的产品使用,美国有一套规则来解决这些问题。这套规则主要通过商标法律来实现,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地理标志的保护立法现状美国通过国内现行商标法保护体系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由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统一管理地理标志的申请和保护。这种保护模式被称为“美国式商标法”地理标志保护,也称为“盎格鲁——美国证明商标模式”。地理标志作为注册证明商标保护根据美国《兰哈姆法》,在美国被视为具有“地理描述性特征”的地理名称或标志在未能证明其已经获得独特性的情况下不能被注册为普通商标或集体商标,但该地理名称或标志能够被注册为证明商标进行保护。证明商标的控制权在美国商标法实践中,对地理名称作为证明商标的使用行使控制权的机构多数情况下是政府机构或经政府授权运作的机构。保护该地区所有人使用该地理名称的自由,同时防止滥用或非法使用该证明商标。排除通用名称的保护美国不保护对于商品/服务而言是通用名称的地理术语或标识。例如,“苹果”不能作为苹果的商标,因为它是苹果这种水果的通用名称。排他权的赋予美国商标/地理标志制度的另一个特点是赋予了商标或地理标志所有者排他权。当一个商标/地理标志可能会使消费者对于商品/服务的来源产生困惑、误解或受骗时,阻止未获授权方使用该商标/地理标志。合理使用的适用标准及权利边界美国对于地理标志的合理使用相对其他国家而言,范围是十分宽松的。只要他人不是将地理标志以商标来使用,而是将地理标志用于展示商品或服务真实的原产地时,这一行为就不能被禁止。中美经贸协议中的地理标志保护2020年1月的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要求双方应确保地理标志保护实现完全透明和程序公平,包括排除通用名称保护和尊重在先商标权,以及在地理标志注册和使用管理程序中应给予提起异议和无效的机会。通过上述做法,美国在处理地理标志与商标权利冲突时,既保护了地理标志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同时确保了消费者的利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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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