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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标协会就欧盟商标人脸图像注册案件提交法庭之友简报

发布日期:2025年02月11日
作者:有孚出海
当前阅读量:117

国际商标协会(INTA)是一个全球性协会,由品牌所有者和专业人士组成,致力于支持商标和辅助知识产权,以促进消费者信任、经济增长和创新发展,并致力于通过品牌建设更美好的社会。其成员包括近 6000 个组织,代表了来自 181 个国家的 33500 多位个人(商标所有者、专业人士和学者),他们受益于该协会的全球商标资源、政策发展、教育和培训以及国际网络。INTA 成立于 1878 年,总部位于美国纽约,在北京、布鲁塞尔、圣地亚哥、新加坡和华盛顿特区设有办事处,并在安曼、内罗毕和新德里设有代表处。



2025 年 1 月 9 日,INTA向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大上诉委员会(GBoA)提交了一份重要的法庭之友简报,该简报聚焦于 EUIPO 案件 R 50/2024 - 2,此案件关键在于探讨由包括名人在内的人物逼真面部图像组成的标志作为商标的可保护性问题。


案件起源是荷兰著名歌手兼演员约翰内斯・亨德里克斯・玛丽亚・斯密特在 2015 年 10 月 23 日提交了第 014711907 号欧盟商标申请,他希望注册一副自己面部图像的商标,这幅图像以照片形式对其面部真实外观进行了 “自然” 描述。然而,EUIPO 在 2023 年 12 月 19 日作出决定,审查员拒绝将该照片注册为第 9 类、第 16 类、第 24 类和第 25 类商品以及第 35 类和第 41 类服务的图形商标,给出的理由是该图像缺乏显著性和描述性。面对这一拒绝,申请人于 2024 年 1 月 8 日提起上诉,其主要依据是 BoA 的一些先例,这些先例曾经推翻了过去类似的驳回决定。


到了 2024 年 9 月 26 日,EUIPO 第二上诉委员会做出决定,将此上诉提交给 GBoA,因为 GBoA 通常处理重要和 / 或极具争议的问题,此举旨在解决该机构内部在保护此类标志方面缺乏一致性的问题。上诉委员会的决定特别指出,该机构似乎系统性地驳回了注册包含逼真人物面部图像的标志,理由是缺乏固有的显著性和 / 或描述性,而 BoA 最近却采取了更灵活的方法。


INTA 在其简报中明确表示,申请注册照片级真实面部图像本身并不会引发对于区分一般商品和服务的能力或显著性、描述性以及人格权方面的担忧。事实上,由包括名人在内的人物逼真面部图像组成的标志本身并没有被排除在商标保护之外。当标志是人物肖像(即使是名人肖像)时,这一事实本身不足以确定该标志缺乏《欧盟商标条例》(EUTMR)第 7 条第(1)款(b)项下的固有显著性和 / 或第 7 条第(1)款(c)项规定的描述性。在评估由逼真的人物面部图像组成的标志的固有显著性 / 描述性时,需要进行复杂的评估,必须结合相关行业的市场惯例,并且考虑到公众的看法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将各种因素和案件的所有情况都纳入考量。


商标保护的对象并非人物的面部或其肖像,而只是该人物的特定逼真图像,由逼真的人物面部图像组成的商标将具有独立于所描绘人物的生命,就像著名的肯德基商标描绘了快餐连锁店创始人哈兰德・大卫・桑德斯上校的面部特征一样。而且,物理特征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改变,以及被描绘人物目前的名气这一事实并不一定影响该人物的照片级真实图像作为商标的可注册性。


此外,INTA 还指出,根据 EUTMR 第 7 条第(3)款,个人的声誉本身不足以证明获得了显著性,因为为此目的所需的是将标志系统地用作商标,而不是将人物的面部用于非商标目的,例如模特服务商标上描绘的模特走秀。


《欧盟商标条例》并没有明确排除肖像作为商标的注册可能性,但肖像商标需要满足显著性要求,并且不能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如肖像权。在实际操作中,肖像商标的注册需要综合考虑其显著性、描述性以及是否存在在先权利等因素。


根据《欧盟商标条例》(EUTMR),与肖像相关的条款主要涉及商标的注册条件、显著性以及可能的绝对驳回理由等。以下是与肖像相关的主要条款内容:

第 4 条:商标的定义

欧盟商标可以由任何能够在欧盟商标登记簿中呈现的符号组成,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颜色、商品或其包装的外形或声音等,只要这些符号能够将某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来,并且其呈现方式能够让主管当局和公众清楚明确地确定赋予权利人保护的主题。这意味着,肖像如果能够满足上述条件,可以作为商标的组成部分进行注册。

第 7 条:绝对驳回理由

第 7 条第(1)款:

第(b)项:如果一个标志缺乏显著性,即不能使消费者将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来,则不能注册为商标。对于肖像而言,如果其仅仅是某个人的真实面部图像,而没有其他显著性特征,可能会被认为缺乏显著性。

第(c)项:如果一个标志仅包含拟寻求保护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数量、产地、生产时间等的描述性信息,也不能注册为商标。肖像如果仅用于描述商品或服务的某些特征,可能会被视为描述性标志而被驳回。

第 7 条第(3)款:

即使某个标志因缺乏显著性或描述性而被驳回,但如果该标志通过使用已经在相关公众中获得了显著性,则仍然可以注册为商标。这意味着,如果一个肖像通过长期使用,已经在消费者心中建立了与特定商品或服务的联系,从而获得了显著性,那么它仍然可以被注册为商标。

第 52 条:无效的相对理由

欧盟商标应被宣布无效,如果存在在先的肖像权等在先权利,并且该在先权利人根据欧盟法或成员国国内法有权禁止该欧盟商标的使用。这表明,如果某人的肖像权在先存在,并且商标的使用侵犯了该肖像权,那么该商标可以被宣告无效。

第 60 条:无效的理由

欧盟商标可以被宣告无效,如果该商标与他人的在先权利(如肖像权)相冲突,并且该在先权利人有权禁止该商标的使用。这进一步强调了在先肖像权对商标注册和有效性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