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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纠纷恶意诉讼遭反赔

发布日期:2025年03月06日
作者:有孚出海
当前阅读量:116

在法治建设不断推进、公众法律意识显著提升的当下,诉讼已成为人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且有效的途径。然而,个别当事人却为获取不当利益或故意损害他人利益,明知其诉求在事实与法律上站不住脚,仍执意提起 “恶意诉讼”,这种行为不仅无法得到法院支持,还会给自己招致相应的法律责任。

近日,江岸区法院审结的一起著作权纠纷案,为识别与惩治 “恶意诉讼” 提供了一个极具代表性的鲜活判例,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一起著作权纠纷背后的隐情

2023 年 6 月,自称为民间艺术爱好者的毕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声称天某渔具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生产的钓具产品上使用其原创美术作品 “老毕渔具原创”,并出示了国家版权局出具的标注 “未发表” 的《作品登记证书》作为证据,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产品,并向其赔礼道歉以消除不良影响。

面对这一指控,天某渔具公司十分震惊与气愤,因为涉案作品实为公司委托他人创作,并长期稳定使用在其产品之上,如今却反被毕某申请了版权登记,公司认为毕某此举明显是恶意诉讼,于是以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反诉。

一个作品出现两个 “作者”,这起案件迅速引发了社会关注,其背后隐藏的真相亟待厘清。

证据链揭开真相

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天某渔具公司向法庭提供了强有力的证据:2016 年的设计底稿、2018 年发布在官方平台上的产品图片,同时还申请了此前委托的设计师出庭作证,详细证实了委托创作的过程,形成了一条完整且严密的证据链。而毕某虽出示了《作品登记证书》,但证书显示作品完成于 2023 年 4 月,这一时间点远远晚于天某渔具公司提供的作品实际使用时间。

当法庭要求毕某提交创作底稿以进一步核实情况时,毕某以 “底稿丢失” 为由拒绝提供,并且本人也拒绝到庭配合调查,在诉讼的关键阶段更是申请撤诉,意图逃避法律的审查与惩处。

主审法官杨敬文敏锐察觉到毕某提起诉讼的行为存在诸多疑点,极有可能属于恶意诉讼,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于是果断对其撤诉申请依法不予准许,并立即启动深度调查。

进一步审理发现,毕某及其子经营着渔具店和蚯蚓养殖场,在 2021 - 2023 年间,父子二人申请注册了数十件含有涉案图形及 “天某” 字样的商标标识,并且针对天某渔具公司提起了包括本案在内的两起诉讼,然而这些商标申请及诉讼请求最终均被驳回。

种种证据清晰地表明,毕某作为同业经营者,明知天某渔具公司长期使用涉案作品,却仍然通过虚假登记、恶意诉讼等不正当手段试图打击竞争对手,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天某渔具公司的合法权益。

司法公正严惩恶意行为

综合考虑在案的所有证据以及毕某在诉讼过程中的种种行为表现,主审法官杨敬文判定:毕某在明知其提起诉讼没有权利基础的情况之下,仍然故意提起诉讼,具有明显的损害天某渔具公司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目的,且在诉讼过程中故意妨碍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其主观恶意十分明显,构成了恶意诉讼。这一行为不仅给天某渔具公司造成了实际损失,更是对司法公信力的严重损害。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驳回毕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同时支持天某渔具公司的反诉主张,判令撤销侵权登记、登报道歉并赔偿天某渔具公司相关损失 2.5 万元。另外,鉴于毕某的恶意诉讼行为是企图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诚信体系,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法院对其予以司法惩戒,对毕某处以 3 万元罚款。

该案判决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目前,毕某已按照判决向天某渔具公司赔偿了相关损失,履行了登报道歉的义务,并缴纳了罚款。

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以获取非法或不正当利益、致使相对人遭受损失为目的,而故意提起的在法律上或事实上毫无根据的诉讼。此类行为的的危害性显而易见,它不仅会直接损害企业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扰乱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还会造成宝贵的司法资源被无端浪费。

在本案中,江岸区法院通过 “不准许撤诉、支持反诉赔偿、实施司法惩戒” 这一连贯的司法举措,一方面坚决维护了司法公正以及知识产权制度的权威性,确保法律不至于被恶意利用;另一方面也有效强化了公众的法治意识,向社会传递出明确的信号,引导全社会逐步形成诚信诉讼的良好风气,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