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法院(CJEU)在2024年10月24日的第C-227/23号案件中裁定,欧盟成员国必须保护在欧盟境内的应用艺术作品,不论这些作品的原创国或作者的国籍如何。
案件背景
案件涉及Vitra公司和Kwantum公司之间的纠纷。Vitra是一家瑞士公司,拥有美国设计师查尔斯和雷·伊姆斯设计的椅子的知识产权。Kwantum在荷兰和比利时经营室内装饰连锁店,销售的“巴黎椅”被指控侵犯了Vitra对伊姆斯椅的版权。
《伯尔尼公约》与互惠条款
根据《伯尔尼公约》的互惠条款,如果应用艺术作品在原创国仅受外观设计和模型保护,则在其他缔约国无权获得版权保护。这一条款为来自欧盟成员国以外的应用艺术作品设置了版权保护的障碍。
CJEU的裁决理由
CJEU明确指出,一家公司声称对在成员国销售的应用艺术客体享有版权保护的内容属于欧盟法律的实质性范围,前提是该客体可被归类为欧盟第2001/29号指令所指的“作品”。CJEU认为,欧盟立法机构必须考虑到在欧盟境内寻求保护的所有作品,并没有对这些作品的原创国或作者的国籍规定任何标准。因此,适用《伯尔尼公约》所载的实质性互惠条款将损害欧盟第2001/29号指令的目标,即协调欧盟内部市场中的版权。法院还指出,知识产权作为《宪章》第17(2)条规定的基本权利受到保护,对这些权利的任何限制都必须由法律规定。应由欧盟立法机构自行决定是否应限制第2001/29号指令中规定的权利。由于欧盟第2001/29号指令中没有这样的限制,因此成员国不能以《伯尔尼公约》为依据来免除该指令规定的义务。
影响
该决定对在欧盟实施源自“第三国”的应用艺术作品的版权具有重大影响,与欧盟法律相比,这些“第三国”对版权保护采取了更严格的方法。欧盟的版权法已基本统一,相关客体必须具有独创性,即是作者自己的智力创造。CJEU认为,版权可以保护产品外观设计,只要该外观设计具有独创性,至少在一定程度上是技术成果获取所必需的。
这一裁定为非欧盟设计师在欧盟境内的版权保护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确保了所有在欧盟境内寻求保护的作品都能获得平等的对待,无论其原创国或作者的国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