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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知产资讯
案件背景2023年10月,以环球音乐集团(Universal Music Group)子公司国会唱片公司(Capitol Records)为首的数家大型唱片公司,包括卡罗琳唱片(Caroline Records)、维京唱片(Virgin Records)、钻石音乐公司(Stone Diamond Music Corporation)和几家百代唱片(EMI)子公司,最初在曼哈顿联邦法院起诉Vimeo,要求追究其侵犯版权的责任。诉讼内容国会唱片公司等唱片公司指控Vimeo在其平台上存在大量侵权行为,具体包括:Lip Dub Stars频道:Vimeo为其侵权的“Lip Dub Stars”频道寻求特别赞助,并通过该频道直接获得广告收入。鼓励侵权行为:Vimeo通过宣传材料和教程,鼓励用户在其平台上使用受版权保护的音乐内容。主页上写着“先拍摄跟着歌曲一起哼唱,然后用高质量的歌曲拷贝和编辑程序进行同步”,并有在线教程向用户展示如何准确地做到这一点。明知侵权:Vimeo对其网站上的侵权行为“了如指掌”。Vimeo公司的一封电子邮件承认百代要求Vimeo从其网站上撤下该公司的所有作品。法院判决尽管联邦法院承认Vimeo的员工观看了视频内容并知道其中包含受版权保护的音乐,但法院还是作出了简易判决,理由是该公司没有“权利和能力控制”用户的侵权行为。联邦法院确认,无论录音是在1972年之前还是之后出版的,《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为提供商提供了免遭侵权主张的“安全港”保护。根据DMCA,所谓的“安全港”条款通常保护互联网提供商和其他中间商免遭此类侵权主张。唱片公司的反驳国会唱片的律师凯瑟琳·斯泰森(Catherine Stetson)认为,Vimeo通过“Lip Dub Stars”频道的宣传材料和教程,鼓励用户在其平台上使用受版权保护的音乐内容。她指出,Vimeo对其网站上的侵权行为“了如指掌”,并知道在视频背景中使用歌曲“明显违反法律”。Vimeo的辩护Vimeo的代理律师凯瑟琳·沙利文(Kathleen Sullivan)反驳了斯泰森关于Vimeo拥有“控制权利和能力”的说法,并补充称Vimeo控制其网站的能力不足以施加实质性影响。沙利文称:“除非明显侵权,即明显没有获得许可,明显不是合理使用,否则就不会出现警示。鼓励唇语配音不会对侵权行为施加实质性影响,因为唇语配音显然是合理使用。”法官回应由小布什总统任命的巴灵顿·帕克(Barrington D. Parker)法官回应称:“这种声明,即在未经授权使用音乐的网站上播放音乐明显违反了法律,并不是对法律的正确表述。这不是明显的违法行为,因为法律比这更复杂。”与帕克一起参加听证的还有莱瓦尔(Leval)法官和拜登任命的美国巡回法官萨拉·梅里安(Sarah A. L. Merriam)。合议庭在听证会结束时没有作出裁决。相关案例在环球唱片2013年对音乐共享服务Grooveshark的诉讼中,纽约州上诉法院认定,DMCA的保护范围不包括1972年之前录制的未经许可的音乐。因此,美国地区法官罗尼·艾布拉姆斯(Ronnie Abrams)在2014年作出了部分简易判决。第二巡回法院后来在一份长达55页的意见书中推翻了这一判决,主要起草人、克林顿任命的皮埃尔·勒瓦尔(Pierre Leval)法官认为,排除州版权侵权会曲解国会通过DMCA的意图。总结Vimeo在与主要唱片公司的版权纠纷中胜诉,主要原因是法院认为Vimeo没有“权利和能力控制”用户的侵权行为,并且根据《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的“安全港”条款,Vimeo作为互联网提供商享有免遭侵权主张的保护。尽管唱片公司提供了大量证据显示Vimeo明知并鼓励侵权行为,但法院最终还是支持了Vimeo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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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5
在美国的TRO(Temporary Restraining Order,临时禁令)案件中,和解通常被视为被告的首选解决方案。和解不仅所需费用相对较低,而且耗时较短,能够更迅速地解冻账户。对于那些冻结资金数额有限,或者迫切希望恢复店铺运营的被告来说,和解谈判无疑是一条快速且有效的途径,有助于他们迅速恢复日常的运营与销售活动。然而,在面对原告提出的高额和解金时,被告往往因压力而不得不接受,却容易忽视一个关键问题:原告所提出的和解金是否真正合理。因此,在踏入和解谈判的殿堂之前,深入了解美国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赔偿金的计算方式,对于被告而言至关重要。这不仅能为他们提供坚实的谈判基础,更能避免他们在谈判过程上过于被动,从而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达成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和解协议。在美国,知识产权侵权赔偿金额的计算方式因侵权类型(如专利、商标、版权)而有所不同,但总体上遵循以下几种主要方法:1、实际损失赔偿实际损失赔偿是指权利人因侵权行为而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具体计算方式如下:销售减少量: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与该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例如,如果权利人因侵权导致销售量减少1000件,每件商品的单位利润为10元,则实际损失为10000元。市场份额减少:考虑权利人因侵权行为导致市场份额的减少,计算因市场份额减少而损失的利润。商誉受损:包括因侵权行为导致的品牌形象和商誉损失,虽然这部分损失较难量化,但也是实际损失的一部分。2、 侵权获利赔偿侵权获利赔偿是指侵权人从侵权行为中获得的非法利益。具体计算方式如下:侵权商品销售量: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如果侵权商品销售量为2000件,每件商品的单位利润为15元,则侵权获利为30000元。单位利润:如果侵权商品的单位利润无法查明,可以按照权利人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3、法定赔偿法定赔偿是在难以确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获利时,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酌情确定的赔偿金额。具体规定如下:专利侵权:法院判给专利权人的赔偿金不会少于侵权人使用该项专利的合理使用费,以及法院所认定的利息和诉讼费用。商标侵权:法定赔偿金额通常为0至200万美元,具体金额取决于侵权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对于驰名商标,如果原告能够清晰列出商标为驰名商标的证据、被告侵权的事实以及通过各种平台销售的侵权产品数量,法院往往判决支持原告诉求,按照法定赔偿的上限(200万美元)判决。版权侵权:对于每件受到侵犯的版权作品,每件作品赔偿750至30,000美元;如果发现侵权行为是故意的,则每件被侵权的版权作品的法定赔偿金将增加至最高150,000美元;如果侵权人“不知道也没有理由相信他或她的行为构成了对版权的侵犯”,法院可以将法定损害赔偿金减少至低至200美元。4、合理许可费赔偿合理许可费赔偿是指如果权利人授权他人使用其知识产权时的合理许可费用。具体计算方式如下:已确定的许可费:通过自有谈判并由足够数量的被许可人支付的统一费率。在适用已确定的许可费时应满足四个条件:第一,在侵权发生之前已支付;第二,已经有一些人照此支付,表明其是被普遍接受的,具有合理性;第三,该使用费在许可发放的地区是统一的;第四,该使用费的支付不是在以诉讼相威胁或解决诉讼的情况下进行的。例如,如果专利权人通常收取每件产品5美元的许可费,侵权人销售了2000件侵权产品,则合理许可费为10000美元。假象谈判:通过假设权利人和侵权人进行许可费谈判来确定合理许可费。分析法:以专利侵权者利用专利所获得预期利润为基础,扣除同行业标准利润后,所剩余的部分即为合理许可使用费。5、惩罚性赔偿对于恶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具体规定如下:专利侵权:赔偿金额可以增加至初步确定金额的1至3倍。商标侵权:如果侵权人明知某种标记、标识属于假冒标记而故意在销售、许诺销售、分销产品或提供服务中使用该标记、标识,法院可以根据已经确定的损失的三倍或利润的三倍中较大的金额来确定赔偿额。版权侵权:如果发现侵权行为是故意的,则每件被侵权的版权作品的法定赔偿金将增加至最高150,000美元。6、其他因素在确定赔偿金额时,还需要考虑以下因素: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持续时间: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和持续时间越长,赔偿金额可能越高。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人的主观故意和恶意程度越高,赔偿金额可能越高。权利人的合理费用: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如律师费、调查费等。综合分析在实际案件中,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上述多种因素,以确保赔偿金额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具体计算时,可以参考以下步骤:① 确定实际损失:如果能够明确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优先采用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② 确定侵权获利:如果实际损失难以确定,可以采用侵权获利计算赔偿金额。③ 参照许可费:如果实际损失和侵权获利都难以确定,可以参照许可费的合理倍数计算赔偿金额。④ 法定赔偿:如果上述方法都无法确定赔偿金额,可以适用法定赔偿。⑤ 惩罚性赔偿:对于恶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通过上述方法,可以较为全面地确定知识产权侵权赔偿金额,帮助专利权人以及被告在和解谈判中确定更为合理的赔偿金,促进双方早日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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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4
案件背景苹果公司(Apple Inc.),一家全球知名的技术领先企业,在包括新加坡在内的全球各地拥有超过525家零售店。Penta Security Systems Inc.(以下简称“Penta”)是一家总部位于首尔的网络和数据安全产品、解决方案和服务提供商。Penta于2021年12月3日在新加坡申请在第9类注册Wapples商标,涵盖已记录的计算机软件、已记录的计算机操作程序、已记录的计算机程序、计算机和计算机存储器等商品。Wapples商标下的产品是网络应用程序和应用程序接口(API)的安全解决方案,这些产品于2005年推出,并于2010年进入新加坡市场。异议理由苹果公司提出异议,认为Wapples商标与其自有的Apple商标相似,可能会导致公众混淆。苹果公司基于《1998年商标法》第8条第(2)款(b)项、第8条第(4)款(b)项、第8条第(7)款(a)项和第7条第(6)款提出异议。苹果公司引用的在先商标包括第T8201324F号商标(申请日期:1982年3月16日)、第T0804669A号商标(2007年11月1日)、第T0003686G号商标(2000年3月9日)和第40201723888号商标(2017年9月29日)。法律分析新加坡知识产权局(IPOS)首席助理注册官Sok Yee See Tho在法律决定中对苹果公司的异议理由进行了详细分析:1、视觉相似性:See Tho指出,第T8201324F号商标因其突出的风格在在先商标中脱颖而出,且在视觉上与Wapples的区别更加明显。2、听觉相似性:See Tho认为,“Apple”商标的听觉元素并不具有高于平均水平的固有技术显著性。她认为“Apple”商标在听觉上具有中等水平的固有技术显著性,因此在听觉上无法设置一个高门槛来认定Wapples与其不相似。3、概念相似性:苹果公司认为,Wapples商标中的字母A-P-P-L-E-S唤起了与苹果公司商标相同的概念(即水果——苹果)。然而,Penta表示Wapples是一个虚构的词,没有任何含义。See Tho解释说,苹果公司的在先商标在概念上的固有技术显著性相对于第9类商品而言处于中等水平,因此在另一个商标被认为可与之区分之前,并不存在需要跨越的“高门槛”。See Tho认为,Apple和Wapples在概念上完全不同。4、混淆可能性:See Tho指出,苹果公司在其在先商标中享有盛誉,因此不存在混淆的可能性。此外,计算机和计算机软件等争议商品的性质通常涉及消费者经过深思熟虑的选择和购买过程,因此发生混淆的可能性较小。5、恶意注册:苹果公司未能证明Penta在申请Wapples商标时存在恶意。See Tho认为,即使Penta在申请时知道苹果公司的在先商标,选择Wapples商标也不被认为是商业上不可接受的。Wapples是一个发明的词,本身具有显著性和主导性,包含字母A-P-P-L-E是偶然的,并不会冒犯采用适当标准的普通人的感受。法院裁判2024年12月27日,See Tho的法律决定详细分析了视觉、听觉和概念相似性,以及混淆可能性和恶意注册等问题,苹果公司的所有异议理由均不成立,最终认定Wapples商标与苹果公司的在先商标不相似,不会导致公众混淆,因此可以继续注册。案件启示苹果公司针对Penta Security Systems Inc.申请的Wapples商标注册提出的异议在新加坡知识产权局的审理中失败,为我们提供了多个重要的品牌策略启示:1、商标注册的全面性和前瞻性全面覆盖:苹果公司虽然在多个类别注册了商标,但在面对Wapples这样的商标时,仍需确保其商标注册覆盖所有可能的变体和相关类别。例如,苹果公司可以考虑注册更多包含“Apple”变体的商标,以减少类似Wapples这样的商标注册成功的可能性。前瞻性:品牌保护需要具有前瞻性,提前预测和注册可能被他人利用的相似商标。可以建立一个更全面的商标监测系统,及时发现并阻止类似商标的注册。2、品牌监测与预警机制市场监测:加强市场监测,利用网络爬虫、图像识别等技术手段,定期监测电商平台、社交媒体和市场上的商标使用情况,及时发现潜在的侵权行为。预警系统:建立侵权预警系统,一旦发现侵权行为,立即向企业发出预警,并建议采取法律措施。3、法律策略的灵活性多角度论证:在提出商标异议时,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论证,包括视觉、听觉、概念和市场混淆等多个方面。在Wapples案例中,苹果公司虽然提出了多个异议理由,但最终均未被接受。这表明需要更全面和深入的法律分析和证据支持。专业法律咨询:在提起异议或诉讼时,建议聘请专业的商标律师提供指导,确保异议和诉讼程序的有效进行。专业律师可以提供更全面的法律分析和策略建议,提高成功的可能性。4、品牌差异化和独特性强化品牌独特性:强化品牌在视觉、听觉和概念上的独特性。在Wapples案例中,苹果公司的“Apple”商标在听觉和概念上的固有技术显著性被认定为中等水平,这表明需要进一步提升品牌独特性,以减少类似商标的混淆可能性。创新和差异化:持续创新和差异化是品牌保护的关键。可以通过不断推出新的产品和功能,保持品牌的领先地位,同时在品牌传播中强调其独特性和创新性。结语苹果公司针对Wapples商标注册异议失败案为品牌商提供了多个重要的品牌策略启示,通过全面的商标注册、加强品牌监测与预警机制、灵活的法律策略、强化品牌差异化和独特性,可以更好地保护其品牌权益,在处理商标异议时掌握更多的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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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3
2024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上诉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网件(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山东澳某商贸有限公司、山东永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两案的过程中,基于华为公司12月20日提出的行为保全申请,在短短48小时内即作出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为中国法院作出的第一份AASI性质的行为保全裁定书,具有重大意义。一、华为 v. Netgear案基本案情美国Netgear, Inc.(网件公司)是北美第三、全球第六大路由厂商。自2020年7月至2022年1月,华为多次向Netgear发函表达就相关Wi-Fi SEPs订立许可协议的意愿,但Netgear未回复华为发函。于是华为公司在2022年2月至2024年7月期间,针对网件公司分别在中国、德国以及欧洲统一专利法院(UPC)提起多起SEP侵权诉讼。二、中国法院诉讼情况1、中国法院诉讼情况2023年6月1日,即UPC正式运行的第一天,华为在UPC追加1件专利诉讼,并随后在UPC和德国慕尼黑地区法院追加3件专利。2024年12月18日,UPC支持华为诉请,判定Netgear侵犯华为1件专利,且其行为不FRAND,针对该专利对Netgear颁布欧洲七国禁令(德国、法国、意大利、比利时、丹麦、芬兰、瑞典)。2024年12月9日,华为向慕尼黑地区法庭和UPC分别提出反禁诉(执)令申请,旨在反制12月4日Netgear向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中区地方法院提起的禁诉令和禁执令动议。2024年12月10日,慕尼黑地区法庭对Netgear发布了AASI即反禁诉(执)令;12月11日,UPC亦对Netgear发布了反禁诉(执)令;两份AASI均要求Netgear撤销其在美国的禁诉(执)令申请,并禁止其进一步申请反反禁诉(执)令。2024年12月18日,UPC作出一审判决,判决Netgear侵权并颁发禁令。2024年12月19日,德国慕尼黑地区法庭开庭审理EP3334112专利侵权案,法院初步意见认为专利有效且侵权,预计于2025年1月9日作出判决。2、美国法院诉讼情况2024年1月30日,网件公司在美国加州中区地区法院对华为提起诉讼,指控华为违反垄断法、违反对IEEE的合同、华为许可要求构成欺诈和虚假陈述等。2024年12月4日,网件公司向美国法院提交禁诉令和禁执令动议,其进一步主张,如果美国法院不同意颁布禁诉(执)令,则要求法庭对华为颁布临时许可。三、反禁诉令(AASI)的概念与适用反禁诉令(AASI,即反禁诉令),是指一国法院应一方当事人的请求,针对另一方当事人颁发命令,责令另一方当事人撤回其在他国法院所提出的禁诉令申请,或不得申请执行他国法院已经作出的禁诉令裁决,是针对他国禁诉令所采取的一种对抗措施,旨在维护本国司法管辖权的完整性,防止他国禁诉令对本国司法程序的不当干扰,并有效保障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四、“华为 v. Netgear”案件意义1、最高院裁定最高院明确指出,华为公司在本两案二审过程中提出行为保全申请的核心事项是,围绕涉案两件中国专利请求法院责令网件方不得向域外法院、海关或者行政执法机关提出要求华为方放弃正在进行的本两案二审诉讼(即申请所谓的反禁诉令),或者要求华为方在未来不得申请执行从中国法院获得的停止侵害裁判(即申请所谓的反禁执令),该申请在中国法下属于行为保全申请范畴,华为公司提出的行为保全申请应予支持。这也是我国最高审判机关在全球标准必要专利管辖与治理领域作出的重要裁判,在此之前,UPC和德国慕尼黑地区法院亦作出AASI裁定,但均为一审法院而非最高法院作出的裁决。2、裁定的快速作出与公开该裁定也是继华为在济南中院一审胜诉后,时隔半年在最高法院二审程序中再次获得的有利裁定。本月内,华为在UPC和德国法院亦获得了侵权案胜诉判决及AASI。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收到行为保全申请后的短短48小时内即作出裁定,并且,目前该裁定已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予以公开,这既体现了中国法院对创新成果的依法保护,亦体现了中国法院的专业高效以及裁判文书的公开、透明。3、国际比较与影响中国并非全球首个作出反禁诉令裁决的司法管辖区。在此之前,美国、德国、印度等国法院都曾在标准必要专利纠纷中作出反禁诉令裁决。对比中外反禁诉令裁决有助于进一步厘清反禁诉令的司法原理及裁量方法。中国法院与德国法院、欧洲统一专利法院对AASI的审查思路和审查标准具有一致性,这表明中国法院在全球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影响力和决心。五、专家解读华东政法大学涉外法治学院教授、副院长马乐指出,中国法院遵循国际惯例迅速作出反禁诉(执)令正当且合理。在康文森诉华为与中兴案(2018)、华为诉三星案(2018)中,当事人面对英国法院和美国法院所作禁诉令裁决对其在中国境内诉讼的影响都没有程序法上的救济途径。以后在类似的情形中,当事人均可申请中国法院作出反禁诉(执)令维护自身正当权益,这也是中国法院在现有立法框架内进一步提升涉外司法效能的积极实践。六、结论中国首份反禁诉令裁定书的作出,不仅是中国法院在全球标准必要专利治理领域的重要实践,也展示了中国法院在维护本国司法主权和保护创新成果方面的决心和能力。这一裁定书的公开,进一步体现了中国司法的透明度和专业性,为未来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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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0
在人工智能(AI)技术飞速发展的背景下,知识产权的保护变得尤为重要。美国纽约南区地方法院(SDNY)的一项最新裁决,为新闻机构在AI时代维护版权权益提供了新的法律途径。在The Intercept Media, Inc.与OpenAI Inc.的诉讼中,法院驳回了OpenAI要求驳回诉讼的请求,这一裁决可能成为新闻机构和版权持有者保护其作品不被未经授权使用的典范。在The Intercept Media, Inc.与OpenAI Inc.的诉讼中,法院驳回了OpenAI要求驳回诉讼的请求。The Intercept指控OpenAI在训练其大型语言模型时,不当移除了新闻文章的版权管理信息(CMI),违反了DMCA。这一裁决意味着,新闻机构可以依据DMCA对AI开发者提起诉讼,以保护其版权作品不被未经授权地使用。然而,并非所有类似的诉讼都能顺利进行。在Raw Story Media, Inc. 和 AlterNet Media Inc. 与OpenAI的案件中,法官Colleen McMahon驳回了原告的诉讼,理由是原告未能证明他们因OpenAI的行为而受到任何伤害。这表明,版权持有者在提起诉讼时,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权益受到了损害。SDNY的裁决为版权持有者提供了新的法律武器,但同时也给AI开发者带来了挑战。随着AI系统越来越多地依赖大量数据集进行训练,版权侵权问题变得尤为突出。AI公司在使用版权数据时,必须更加谨慎,以避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这一法律决策对AI行业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强调了AI公司在处理数据使用和知识产权时可能面临的潜在法律风险,而且可能促使AI行业重新审视其数据使用策略,以确保遵守DMCA等相关法律法规。随着AI技术的不断进步,如何在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找到平衡,将成为AI行业面临的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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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9
在医疗植入物领域,一场围绕粉色陶瓷髋关节部件商标的激烈争斗,历经多年终于画上了句号。这场由德国公司CeramTech GmbH与美国公司Coorstek Bioceramics LLC之间的商标纠纷,不仅牵动着两家企业的命运,也为整个行业的商标保护规则提供了重要参考。(左为CeramTech官网产品 ;右为Coorstek官网产品;引用日期:2025年1月8日)起初,CeramTech凭借其粉色陶瓷髋关节部件在市场上占据了一席之地,并成功注册了相关商标。然而,Coorstek生产的同类产品同样采用了粉色,这让CeramTech认为其商标权受到了侵犯。于是,Coorstek向美国商标审判和上诉委员会(TTAB)提出申请,要求取消CeramTech的粉色商标注册。TTAB在审理过程中,深入探讨了粉色商标的功能性问题。功能性特征指的是产品颜色、形状等与其实用功能密切相关的特点,若颜色是产品功能的必要组成部分,则不能作为商标注册。TTAB发现,CeramTech的粉色陶瓷髋关节部件之所以呈现粉色,是因为陶瓷材料中添加的氧化铬掺杂剂所致,这种颜色并非人为刻意选择用于区分商品来源,而是材料特性使然,具有功能性。因此,TTAB判决取消了CeramTech的粉色商标注册。CeramTech不服TTAB的判决,将案件上诉至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CAFC在审理时,同样聚焦于商标的功能性问题,并对TTAB的判决进行了全面审查。最终,CAFC于2025年1月3日作出判决,维持了TTAB的决定,确认取消CeramTech的粉色陶瓷髋关节部件商标保护。CAFC认为,粉色陶瓷髋关节部件的颜色确实具有功能性,且CeramTech未能充分证明其粉色商标在消费者心中具有显著性,足以与其他品牌的产品区分开来。这场商标大战的落幕,对双方企业及整个医疗植入物行业都产生了深远影响。对CeramTech而言,失去了粉色商标的保护,意味着无法再以商标侵权为由限制竞争对手使用粉色陶瓷髋关节部件,这无疑削弱了其在市场上的竞争优势。而对Coorstek来说,判决结果为其扫清了法律障碍,可以继续生产和销售粉色陶瓷髋关节部件,进一步巩固和拓展市场份额。对于行业而言,此案明确了功能性特征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原则,为医疗植入物企业乃至其他行业的商标保护提供了清晰指引。这有助于规范企业的商标使用行为,促使企业更加注重商标的创新性和显著性,避免因商标问题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从而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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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