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客服按钮 微信客服图片
留言按钮
返回顶部按钮
 
知识产权资讯
美国政府问责局(GAO)在2024年12月5日发布的研究报告,探讨了第三方资助对专利侵权诉讼的影响。报告的背景是一些利益相关者对第三方专利诉讼资助的规模及其经济影响表示了质疑,特别是围绕是否需要披露此类资助信息的争论。报告指出,第三方资助(Third-Party Litigation Funding, TPLF)为专利诉讼提供了资金支持,这对于资源有限的专利所有者来说是一个重要的财务途径。这种资助通常是无追索权的,意味着如果诉讼失败,专利所有者或律师事务所无需偿还资金。自2019年以来,第三方资助的专利诉讼在美国呈现上升趋势,主要资助对象为大型科技公司。报告中提到,利益相关者认为披露第三方资助有以下好处:1、识别利益冲突:披露可以帮助法官确定各方是否存在利益冲突。2、识别外国参与:披露可以揭示外国实体是否参与了专利诉讼,一些利益相关者担心外国实体可能资助针对美国公司的诉讼,以此作为转移其财务资源、分散其主营业务运营的策略。3、促进案件解决:了解是否有第三方资助专利侵权案件,可能会促使被告寻求和解;若被告知道原告有充足的资源,被告可能会主动避免长期诉讼。4、为法律研究提供信息:强制披露有助于简化对第三方资助普遍性和影响(包括对和解时间的影响)的评估。然而,利益相关者也对披露第三方资助表达了担忧:1、与诉讼的相关性:披露第三方资金与诉讼无关,可能会导致被告要求提供不必要的有关资金安排细节的信息,这会分散对案件实质的关注。2、诉讼的潜在偏见:披露第三方资助金额可能会对被告过于有利,出资人可能不希望被告了解出资协议细节,以防被告利用这些信息在和解谈判中获得优势。3、增加法院系统的负担:披露要求可能会增加诉讼成本并延长诉讼时间,给需要收集和审查这些披露信息的法院系统带来额外负担。4、法院缺乏调查权:利益相关者质疑法院能否通过披露要求获取有意义的资金安排信息。报告还指出,第三方资助对专利诉讼案件的影响包括扩大了专利保护和研发投资的机会,同时也为被告带来额外的运营成本和潜在风险。第三方出资人的存在可能会使和解谈判复杂化,因为原告虽掌握着诉讼的控制权,但需与出资人协商后才能接受和解提议。
64
2024/12/13
UPC(统一专利法院)在专利侵权判定中确认了“等效主义”方法。具体来说,UPC的侵权判定标准主要包括“相同或类似技术特征”,这意味着如果被告的产品或服务与权利要求中描述的技术特征相同或类似,那么就可能判定为侵权。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如果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相应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中描述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相同的功能,达到相同的效果,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相应技术特征与功能性特征相同或者等同。这表明UPC在专利侵权判定中确实采用了等效主义的方法,即不仅考虑技术特征的字面相同性,也考虑其功能性等效性。等效主义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的具体应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技术特征的比较:在专利侵权诉讼中,首先要将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进行比较。如果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则可能被认定为侵权。2、等同特征的判断:等同特征是指与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3、全面覆盖原则:等同侵权适用全面覆盖原则,即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4、创造性的限制:等同原则的适用应受到创造性的限制,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涉案专利而言,其“高度”不应当超越创造性的标准,“低度”也不应当属于现有技术或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基于现有技术容易联想到的技术方案。5、捐献原则:如果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的变换特征对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在专利申请日是显而易见的,而申请人未将该变换特征写入权利要求,权利人在侵权诉讼中主张对该变换特征适用等同原则认定为等同特征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6、禁止反悔原则:在适用等同原则判定是否侵权时,还要协调好法官与技术鉴定人员的关系和作用,防止法官审判权的架空。禁止反悔原则应当由被告主动提出,并提供相应证据。禁止反悔原则排斥等同原则的适用。7、侵权判定的复杂性:等同原则的适用增加了专利侵权判定的复杂性,因为需要评估技术特征是否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和效果,且是否为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所容易联想到。8、诉讼策略:面对不同类型的侵权情景,律师会具体针对被告的选择或关于诉讼请求的金额等问题进一步研究、作出建议。例如,当疑似侵权行为众多且聚集发生在一个小地域范围内时,除了起诉手段还可以考虑采取行政查处方式进行维权。通过上述应用,可以看出等效主义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它既保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了侵权行为,也增加了诉讼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需要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在专利保护和技术创新之间找到平衡点。
63
2024/12/12
地理标志(Geographical Indications,简称GIs)是一种特殊的标识,用来表明某个产品来自特定的地区,并且该产品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与这个地区的地理因素有关。其主要目的是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的利益,确保消费者能够识别商品的真实来源,同时保护生产者免受不公平竞争的影响。在许多国家,包括美国,地理标志可以通过商标法获得保护。它们可以作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注册,这意味着它们可以由多个生产者共同使用,以表明他们的产品来自特定的地区。商标则是用于区分一个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任何标志,帮助消费者识别和区分不同生产者或服务提供者的产品。一个有效的商标应该具有显著性,即它应该能够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并且与其他商标区别开来。虽然商标可以是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声音,但它们必须能够以视觉方式表示,以便在商标注册簿中记录。在美国,当地理标志和商标出现冲突时,比如同一个名字被两个不同的产品使用,美国有一套规则来解决这些问题。这套规则主要通过商标法律来实现,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地理标志的保护立法现状美国通过国内现行商标法保护体系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由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统一管理地理标志的申请和保护。这种保护模式被称为“美国式商标法”地理标志保护,也称为“盎格鲁——美国证明商标模式”。地理标志作为注册证明商标保护根据美国《兰哈姆法》,在美国被视为具有“地理描述性特征”的地理名称或标志在未能证明其已经获得独特性的情况下不能被注册为普通商标或集体商标,但该地理名称或标志能够被注册为证明商标进行保护。证明商标的控制权在美国商标法实践中,对地理名称作为证明商标的使用行使控制权的机构多数情况下是政府机构或经政府授权运作的机构。保护该地区所有人使用该地理名称的自由,同时防止滥用或非法使用该证明商标。排除通用名称的保护美国不保护对于商品/服务而言是通用名称的地理术语或标识。例如,“苹果”不能作为苹果的商标,因为它是苹果这种水果的通用名称。排他权的赋予美国商标/地理标志制度的另一个特点是赋予了商标或地理标志所有者排他权。当一个商标/地理标志可能会使消费者对于商品/服务的来源产生困惑、误解或受骗时,阻止未获授权方使用该商标/地理标志。合理使用的适用标准及权利边界美国对于地理标志的合理使用相对其他国家而言,范围是十分宽松的。只要他人不是将地理标志以商标来使用,而是将地理标志用于展示商品或服务真实的原产地时,这一行为就不能被禁止。中美经贸协议中的地理标志保护2020年1月的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要求双方应确保地理标志保护实现完全透明和程序公平,包括排除通用名称保护和尊重在先商标权,以及在地理标志注册和使用管理程序中应给予提起异议和无效的机会。通过上述做法,美国在处理地理标志与商标权利冲突时,既保护了地理标志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同时确保了消费者的利益不受损害。
68
2024/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