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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版权法新突破:动态雕塑版权保护获确认

发布日期:2025年03月17日
作者:有孚出海
当前阅读量:101

近期,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对天葛尔(Tangle,Inc.)起诉阿里兹亚(Aritzia Inc.)一案的裁决,为动态、可操作的艺术作品版权保护提供了重要先例,标志着版权法在保护形式上的重要扩展。


案件背景

天葛尔是一家专注于开发和分销独特玩具的公司,其设计的动态雕塑由多个相同的90度弯曲管状分段组成,这些分段相互锁定,可在任何两个分段的相交处进行360度扭动和旋转,从而摆出各种不同姿势。这些雕塑因其独特的互动性和艺术性而受到市场欢迎,并完成了版权登记。

阿里兹亚是一家在美加两国设有门店的知名零售服装品牌。在其店面展示中,阿里兹亚使用了一系列与天葛尔雕塑相似的互锁且可扭动的雕塑,尽管在颜色和表面处理上有所不同,如采用更亮的粉红色及镀铬饰面。


一审法院驳回天葛尔主张

天葛尔以版权侵权为由将阿里兹亚告上法庭,指控其侵犯了雕塑所展示的“核心表达形式”。然而,地区法院驳回了天葛尔的版权主张,认为其未能明确指出阿里兹亚抄袭了其作品中受保护的具体内容,且天葛尔试图为某种无法获得保护的抽象构思提供版权,这不符合版权法对“固定”作品的要求。法院还指出,天葛尔的雕塑仅能获得“微弱”的保护,只有在阿里兹亚的展品与之“几乎相同”时,才能构成侵权,而现有差异表明阿里兹亚未侵权。


上诉法院推翻裁决

天葛尔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第九巡回上诉法院。该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审查,最终推翻了一审裁决,认为天葛尔已就有效版权及阿里兹亚复制其受保护作品的行为提出了充分主张。


动态雕塑的“固定”性确认

针对阿里兹亚质疑天葛尔的动态雕塑未按《版权法》要求“固定”,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明确指出,天葛尔的雕塑尽管可变换多种配置形式,但这并不妨碍其被认定为“固定”在有形介质中。法院将这些雕塑类比为舞蹈、电影和交响乐等动态且受版权保护的表达形式,并依据《美国法典》第17编第101条对“固定”的定义,即“当作品在复制品中的表现足够持久或稳定,以允许其被感知、复制或以其他方式传播超过短暂的持续时间时,该作品即被固定在有形的表达介质中”,判定天葛尔的雕塑作为实物“复制品”,满足“固定”要求,其动态范围内的各种形态均可获得版权保护。


实质相似性的认定

法院还通过外部测试程序,对两件作品之间的客观相似性进行了评估。虽然单个元素如分段数量、形状、比例等可能不受保护,但天葛尔对这些元素的选择和排列形式却构成可受保护的表达。法院认为,天葛尔的特定排列应享有广泛版权保护,因为由此产生的表达方式具有多样性。基于此,法院认定天葛尔和阿里兹亚的雕塑存在实质相似性,支持了天葛尔的版权主张。


案件意义

此案的裁决为动态、可操作且具备互动性的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打破了以往对静态作品保护的传统认知。对于艺术家和设计师而言,这一判决意味着他们创作的具有动态和转换性的作品也能获得版权法的有效保护,为创意产业的多元化发展提供了更坚实的法律保障。同时,该案例也为未来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标准,有助于进一步完善版权法在新兴艺术形式保护方面的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