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联邦法院在Australian News Channel Pty Ltd(ANC)诉Isentia Pty Limited(Isentia)一案中,就官方版权侵权豁免的范围作出了重要裁决。这是澳大利亚首次对1968年《版权法》第183条进行深入分析和解释,该条款涉及“为政府服务”的行为。
官方版权侵权豁免概述
根据《版权法》第183条,澳大利亚联邦、州和地区政府及其授权的第三方在为政府服务过程中的版权侵权行为享有豁免权。
豁免行为包括通知版权所有人并商定使用条款(包括报酬),除非这违反公共利益。
该豁免适用于文学、戏剧、音乐或艺术作品及其出版版本,以及录音、电影、电视或声音广播的版权。不适用于政府控制的教育机构为教育目的而使用的作品。
Isentia案的关键点
ANC寻求宣告性救济,主张Isentia的媒体监测与分析服务不属于第183条第(1)款规定的范围。
Isentia辩称其服务属于“为官方服务”的范畴,因此应享有豁免权。
法院裁定Isentia胜诉,支持对第183条的广泛解释,认为侵权行为的目的或目标是协助政府实体受益,即使间接或准备性活动也包括在内。
主要启示
“为官方服务而行动”的措辞应广义解释,不要求侵权行为与向公民提供政府服务之间存在直接联系。
政府可以随时提供对第三方的授权,书面授权的具体内容尚不明确。
侵权豁免是否适用于计算机程序尚不明确,但Isentia案的宽泛解释可能支持豁免的字面解释,包括计算机程序在内的可能性。
此案凸显了政府在可能广泛侵犯版权所有人权利与保护版权所有人商业利益之间的平衡问题,为未来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参考。